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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指什么
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指:“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生产事故类型
如果地方政府或者是相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定性存在异议的或者是不能决断的,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
1、所发生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是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这类事故通常情况下称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认定,之后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确认。
2、所发生的事故造成10人到50人重伤的,或者是3人到10人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这类事故通常情况下称为较大事故,较大事故由事故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认定,之后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所发生的事故造成50人到100人重伤的,或者是10人到30人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这类事故通常情况下称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认定,之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所发生的事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是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这类事故通常情况下称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之后报送国务院确认。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岗双责”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履行本职岗位应有的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安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
“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第二条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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